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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表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实际情况,对《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4〕39号)进行修订。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农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分

第五条北京农学院在本科学生中实行学分制培养方案。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动物医学专业为5年)。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学制为3~6年(动物医学专业为4~7年);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情况提前选修课程,达到毕业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学生也可酌情安排学习进程,推迟毕业。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动物医学专业7年)。在校学习时间超过4年的,超过时间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七条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已选定的选修课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合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九条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是否具备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必修课应当随后续年级修读。

1.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2.累计缺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第十条考核成绩评定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为考试课,公共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种第二课堂讲座为考查课。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公益劳动、军训、社会实践及其他实践环节采用二级分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百分制

五级分制

五级分折算百分制

90-100

95

80-89

85

70-79

75

60-69

及格

65

60以下

不及格

59

2.本科生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值(GPA 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参与GPA计算。

考试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系数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以下

F

0

平均学分绩点值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系数×学分数

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补考或重修;公选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专选课不及格者按学生所在学院规定执行。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限,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初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在开设相同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特殊情况由学生申报、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确定。补考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籍处理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后进行(即每年7月份考试结束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学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后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应留级到下一年级重修,下一年级若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若留级学习以后仍未取得的学分再次累计达到30学分(包括第一次处理未取得的学分),则必须再留级,视为留级试读,或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学生在留级试读后,未取得的学分累计仍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留级和留级试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长批准后进行。

留级和留级试读生毕业时如达到毕业条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和成绩单,经所在学院审核,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通常安排在下一学期,随补考一并进行,但缓考生此次考试作为正考。缓考学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办缓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一次考试机会对待。擅自不参加考试以及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考记,该课程记零分。旷考的学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随原年级第二次补考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行为通常由监考教师、考试巡视人员、阅卷教师等人员认定;对于举报的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行为,由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处理。

因考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写出书面检查,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留学院备案,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随原年级第二次补考进行。

第十六条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核。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专业概论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选课前,填写《学生免修/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核。教务处将“学生课程免修通知单”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学生免修课程须按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同时完成该门课程所必须的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考试未通过,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主动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留级、留级试读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相关文件发布一周之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有权将学生出勤、作业、小测验、实践环节等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内容的一部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第一学期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无不及格课程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现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

1.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教学〔2015〕5号)相关规定执行。

2.转学的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有违法违纪行为,收到处理或处分者;

2.在校试读者或保留学籍者;

3.有考试作弊行为及因作弊受到处分者;

4.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学生;

5.艺术类专业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2.学生患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3.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外地学生可寄交),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在留级试读结束后,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仍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

2.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限超过标准学制2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不符合连续休学者;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达到上诉退学条款1~9条任意之一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以校内通告为准,公告期自发文之日起为5个工作日,通告期满视为送交本人。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离校通知书的要求,办完离校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证明。

第三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院发〔2010〕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或申请作为当届毕业生管理、或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应在该学期第十周结束前提交。

第三十九条具有学籍的本科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年限内取得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北京农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农校发〔2014〕38号)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对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者,需提前1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定,学校批准后送就业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选择4年(动医5年)标准学制,但因某些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前未取得学分而未达到毕业学分或基本要求者,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或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或做结业处理。结业学生在结业两年内可以返校重修或补考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每门课程只能补考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发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2.延长修业年限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修学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辅修其他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以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4〕3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农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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