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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军训、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学校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四条 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规、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特别是拒不承认错误;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四)勾结、指使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

(五)组织、策划违纪行为;

(六)同时触犯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

(七)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规、违纪;

(八)违纪后用行贿、伪造证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处罚;

(九)有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学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及参加党校学习的资格。

第二节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认定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刑律或受到行政拘留12天以上;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四)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五)3次或3次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六)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持械打人;

(三)妨碍有关部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六)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没收其赌资赌具;

(七)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

(八)制作、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色情、违禁物品;

(九)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十)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十一)侮辱、威胁或打骂学校工作人员;

(十二)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扰乱宿舍正常秩序,对其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赌具和赌资;

(六)持有或观看色情、违禁物品,浏览、发布、传播不良网络信息或利用网络对他人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七)制作或使用各种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

(二)未经批准,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的;偷电或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相关物品;

(三)酒后滋事,扰乱正常秩序;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学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五)过失损坏校园设施或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六)参与打架;

(七)在打架过程中有促使事态扩大行为;

(八)侮辱谩骂他人;

(九)对工作人员寻衅滋事;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十一)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规定;

(十二)未经批准在学校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

(十三)偷用他人证件借书、以旧换新或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

(十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

(十五)严重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实验室及校园等公共场所秩序;

(十六)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在宿舍内存留使用违反住宿规定物品及饲养小动物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相关物品;

(三)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

(四)干扰教师正常上课;

(五)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行为。

第三节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

学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蔑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

(2)在考场内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3)用规定以外纸答题;

(4)考试前发现桌面或者可以看到的地方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指定位置放置;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未经允许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4)在试卷发放过程中,重复获取试卷(含答题卡、答案纸等);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考试相关证件;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文具等物品。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论使用与否);

(2)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观看与否);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5)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交换传递试卷、答案、草稿纸等物品;

(8)参与团伙作弊;

(9)要求教师泄露考题、篡改试卷分数;

(10)有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11)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

(12)其他在考试中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加考试学生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课程的成绩无效,作弊学生成绩单上记有作弊字样。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查证工作一般应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相关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负责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相关学院应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将学生违纪证据材料及违纪学生本人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并启动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学院负责查证,院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科技与研究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学校发文。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学院负责查证,院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科技与研究生处作出处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学校发文。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或科技与研究生处,由学生处、科技与研究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四)治安以上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或科技与研究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科技与研究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教务处、科技与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教务处、科技与研究生处协调处理。

(七)本、专科学生日常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处负责;对在宿舍内违纪的本、专科学生及科技与研究生由宿舍管理部门协助学生处和科技与研究生处查清事实,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本、专科生考试违纪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日常行为违纪和考试违纪处理由科技与研究生处负责。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可按期自动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由学生提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六个月);如察看期间表现较差,可由各学院提出延长留校察看期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延期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又出现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学生受到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送达后由学生本人在《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所在学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根据职责范围报教务处、科技与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备案。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拟被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认为处分与事实差距较大,或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参加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八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由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三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要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组成,依照《北京农学院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院发〔2006〕3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考察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获得北京市区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者;

(二)获得校级先进个人称号者,或在维护校园、社会秩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四)在市级及以上举行的学生科技类竞赛中获奖者;

(五)在校级举行的科技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其他校级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者(或前3名者);

(六)受到纪律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受到违纪处分后,考察期内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

(七)受到考试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受到违纪处分后,考察期内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

(八)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工作,累计时间160小时及以上,获得北京农学院优秀志愿服务者荣誉称号者。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半年;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不得少于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处分:

(一)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

(二)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和时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班主任及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后(附有关材料),学院公示,院务会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后生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班主任及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查,全校公示,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三)解除处分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院发〔2007〕29号文)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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